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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邮电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10-15  |   阅读量:   |   发布人:


西安邮电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凡本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书面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新生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且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达到健康标准,并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在校各年级学生,必须在每学年开学两周内到校财务部门办理交费手续,然后持收款收据及学生证到学院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手续。未履行相应手续或未办理报到注册逾期两周者,按自动退学论处。    

第十三条留级、复学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期限内首先办理学籍转移手续,按新入籍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各项费用,然后在新入籍班级注册;已在原班级注册后确定留级的学生,在办理留级手续时,应按新入籍年级的收费标准补齐所缴纳各项费用的差额。    

第十四条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规定缴费的学生应由本人在注册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学生工作部批准,并报财务处备案,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学生必须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考核(包括理论、实验、实习、毕业设计等)。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考试有正考和重考,正考通过,获取相应学分;正考未通过,参加重考,重考及格后获取相应学分。应真实、完整的记载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考获得的成绩,应予以标注。    

第十七条考核的评定:各类理论课考试按百分制评定成绩;实践课、毕业论文等实践环节按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对应标准:    

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059  

五级分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若学习成绩记载方式以“A+”、“A”、“A-”、…… “F”方式给出,则根据以下表中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转换成相应的百分制成绩。    

百分制          

95-100  

90-94  

85-89  

81-84  

78-80  

75-77  

72-74  

68-71  

64-67  

60-63  

0-59  

成绩等级          

A+  

A  

A-  

B+  

B  

B-  

C+  

C  

C-  

D  

F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体育课的成绩要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病或其他健康原因不能上体育课者,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报体育部批准后可以参加保健课,参加保健课的学生也要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如果不能按时参加,应当事先请假并获批准,未经批准缺席的按旷课对待。对旷课的学生根据《西安邮电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得旷考。凡无故旷考者,该门课程按零分计。    

第二十二条参加短期访学及带薪实习项目的学生,在外修读的课程,符合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内容和学时,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同意可以置换培养方案中对应的课程。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退学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由相关开课学院予以认定,并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节课程的免修、免听、重考      

第二十四条课程的免修    

学生在校期间由于学籍异动等原因,其已经取得学分的课程,由所在学院专业负责人认定课程内容基本一致情况下,在开学一个月内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开课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可以免修。    

第二十五条课程的免听    

(一)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的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确能掌握某门课程,在开学一个月内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任课教师和开课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听该门课程(一个学期最多免听两门)而进行自学,免听课的学生必须完成该门课程任课教师布置的作业和实验后,方可参加期末考试。考试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考试不及格,记作正常考试不及格。    

(二)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各类实验课和单独开设的实践教学环节等课程,不能申请免听。    

(三)一年级本科生所有课程不能申请免听。    

第二十六条课程的重考    

学生正常考试未通过,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报名参加重考。    

第四节重修    

第二十七条学生不及格的实践环节、实验课(课程性质为必修课)可申请重修。    

第二十八条 重修办理及要求    

(一)学生应在开课前一周办理重修手续,办理完成后方可参加所申请课程的重修。    

(二)重修课程与正常课程的教学要求一致,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所申请课程的全部教学活动,完成课程的全部教学要求后方能参加考试并认可成绩。    

第五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我校一年级本科生根据学校安排,按照“自由转出,审核转入”的原则,可申请转专业。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转入上一批次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应作退学处理者;    

(五)跨学科类别的(文转理、艺术类等);    

(六)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国际班、国防生、民族班、小语种、体特生等);    

(七)身体条件不符合转入专业体检标准的;    

(八)不符合转入专业基本条件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六节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者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三条 休学以一学年为单位,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四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部队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五条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保留两年学籍。    

第三十六条学生休学,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籍年限。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后应立即回家,不得擅自留在学校;    

(二)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一周向教务处寄交复学申请、休学证明,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学校确认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要求复学者,应于休学期满前一周持休学证明,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复学。未办理复学手续以前,不得先行上课;    

(三)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级未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九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如报考其他院校,须先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手续。    

第四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休学降至低年级者,若培养方案发生变更,毕业资格审核时,分别按照降级前后不同培养方案审核。    

第七节 留 级      

第四十一条学籍处理以学年为单位,每学年重考结束后进行学籍处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留级:    

(一)学生根据自身学业情况,本人申请者;    

(二)历年所修必修课累计不及格学分达到20学分(含20学分)以上者;    

(三)毕业资格审核后,不符合毕业条件且未申请结业者。    

第四十三条留级以学年为单位,学生在规定的学业年限内,留级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留级手续,逾期一周不办理相关手续者,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查同意后,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五条留级学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修读高一年级课程,学生需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同意后方可修读。若留级期间学生修完导致留级的课程,并取得高一年级全学年课程总学分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可跳入高一年级学习;否则仍跟留级所在年级继续学习(所获学分有效)。    

第四十六条毕业时仍有课程不及格者,留至下一年级继续学习。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学生在修读完不及格课程后,可申请离校。申请离校者,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同意,学生工作部批准,并办理有关请假和管理协议手续,方可离校。离校期间,应遵纪守法,并随时与学校保持联系,按时返校办理相关毕业手续。    

第四十七条 毕业留级学生,按原年级教学计划确定毕业资格,待完成原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学分后,随留级所在年级学生毕业时办理有关毕业手续。逾期不按时返校办理有关毕业手续者,责任自负。    

第四十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因留级降至低年级者,若培养方案发生变更,毕业资格审核时,分别按照留级前后不同培养方案审核。    

第八节退学      

第四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历年所修必修课累计不及格学分达到30学分(含30学分)以上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一个月仍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休学超过两年者;    

(四)留级超过两次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九)不论何种原因,按入校时间计算的在校学习年限(含各类学籍异动时间)超过六年者。    

第五十条因病或学业成绩不及格而作退学处理的,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五十一条学生退学,由学院负责填写书面材料,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请示主管校长后报校务会审批。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第五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属于在职职工的退回原单位,其他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学校发给其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者,学校发给肄业证明;    

(三)学生接到退学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清离校手续,离开学校。逾期未办理者,由学生所在学院代办,引起的相关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    

(四)学生退学后的一切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与学校无关。    

第五十三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本人申请退学者除外),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学校学生申诉程序和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视为本人接受退学处理决定。    

第九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四条学生毕业时应做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个方面。先由学生做自我鉴定、小组评议、班主任或辅导员加注评语,经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毕业鉴定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十五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取得了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数,并同时达到以下标准的学生,准予毕业:    

(一)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科考试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必修课总学分和选修课总学分;    

(二)完成规定的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三)参加思想教育的全部活动,完成军事训练及公益劳动等实践活动,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要求。    

第五十六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限定在结业当年910日至1020日(工作日)前向学院书面申请参加换证考试,10月底学院汇总上报教务处,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换证考试,由学院通知学生按时参加换证考试,考试全部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交回结业证书,随下一级颁发毕业证书,若符合《西安邮电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可颁发学位证书,证书按照下一级要求统一发放。换证考试只安排一次,逾期未申请、未按时参加考试或换证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仍作结业处理,以后不再安排换证考试。学生因换发证书而申请考试的时间由学校安排,往返路费、材料费、资料费、上机费、答辩费等相关费用由学生自己负担。    

第五十七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九条学校通过建章立制,加强教育,严格管理等措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条学校通过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和渠道,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六十一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二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学生社团管理相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六十四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须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十五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勤工助学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予以劝阻或制止。学生不听劝阻或在学校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学校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或者物质奖励。表彰及奖励按照学校学生评优评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违规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具体处分办法,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申诉。具体申诉办法,按照学校学生申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第七十六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按本规定参照执行。    

第七十七条本规定第三章内容仅适用于在校本科学生,研究生、专科(高职)学生的学籍管理规定按照学校研究生、专科(高职)学生学籍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本规定自201791日起实施,原规定废止。学校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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